关于印发《九游会j9官网登陆入口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九游会j9官网登陆入口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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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
九游会j9官网登陆入口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与考核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推进依法治校,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在职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九游会j9官网登陆入口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法治(法务)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 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做出的决定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按规定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反映后未得到解决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八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申诉人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教职工对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及聘任程序、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相关材料。申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及理由。申诉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具体组织专门委员处理申诉;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申诉处理意见,报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机构超越职权的;
4.处理不当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诉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申诉处理时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无证据。
(二)调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诉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调解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前述调解期间的,视为调解不成。
(四)评议。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申诉委员会应就申诉事项及时进行评议,形成处理意见报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如需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七条 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是否需要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八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事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同时提供和确认其送达方式与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件、微信、QQ和手机短信等)、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及公告送达等的具体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核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赵振祥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方晓冬、方遒、刘新华、汤冬梅、严滨、李建龙、
吴坚、何雅媚、周水庭、赵振祥、郭恩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