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1.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2.资助人数和金额根据当年生源情况和国家下达的额度进行评定。
二、申请及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审程序
1. 二级学院初评、公示,将初评结果与有关材料报送学校。
2. 学校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有关要求
1.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专帐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2.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所得外,还将取消其各种资助,并给予严肃处理;如在受资助期间出现违法违纪或高档消费行为,将终止资助。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