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和《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厦教规〔2022〕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安排资助名额,贯彻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单位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易致贫、易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收入人口(含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在“民政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学生本人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证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分别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证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任一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确认政策兜底类学生名单。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学院组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处审核。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查认定。学校及学院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情况,或通过大数据分析及借助“i厦门APP”上们正部门的资助核对功能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审核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初,学校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各学院需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登录“福建助学APP”如实填报个人资料,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定申请。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资助申请的,可填写《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审核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审核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组织民主评议并计算排名差异。学院对排名差异异常的学生进行访谈核实、调整,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送。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最低指导分数线进行切线,初步形成认定对象名单及档次,下发各学院进行复核。学院认真复核,通过个别访谈等途径重点复核测评分与班级评议分出现异常的学生家庭情况等信息,产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定名单。
(四)结果公示。学院要将认定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质疑,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核实情况后予以答复或予以复核调整。学校将最后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导出“福建助学APP”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同时相关材料按要求报备学生工作处。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感恩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院应重新评估,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其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游会j9官网登陆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生〔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