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须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3-04-23 点击数:

一、办理对象

    原本市居民因定居或短期事由申办护照出国被注销常住户口,未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资格且在居住国连续居住未满五年返回国内,要求回本市定居的。
    二、所需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原闽籍居民恢复常住户口通知单》。
    2、户口注销证明(指不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件收缴证明》。
    4、在厦门直系亲属户口或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时为单位集体户,回国后不在原单位工作或出国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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